[ZT]欧美税务杂谈-作者:陈思进

欧美信托基金的设立——欧美税务杂谈(一)
文/陈思进

     一个人赚钱的过程是为社会贡献的过程,一个人消费的过程是向社会索取的过程。而收入减去消费则是他的财富积累,也就是对社会的净贡献。在欧美国家,绝大多数富人为了自己的信念和价值观能代代相传,都会在生前设立信托基金,为子孙后代规定用款的条件等。
  在之前的系列里,我谈了欧美富人的财富奇异人生。从那几篇文章中不难看出,富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都不尽相同,但他们身上却有一些共性的特质:做事有规划,尤其是在生活上自律,包括照顾自己的健康,并有能力妥善管理钱财,即意味着付出更多、索取更少。
  比如美国第一代创业者约翰·洛克菲勒,他从小就为自己定下两大人生目标:赚100万美元(在他74岁时,财富累积达3183亿美元:按2007年的美元价值计),活100岁(97岁才离世)。为了实现第二个人生目标,他一生过着节制的生活,不饮酒、不吸烟,并乐于慈善事业。
  而一个不懂得控制自己欲望的人,他一定是个在生活上缺乏自律的人,那么他对社会的索取就会失去控制,他的支出也将失去控制,你就是给他再多的财富,也会被挥霍一空。
  比如前面谈到的美国富家女芭芭拉·赫顿,在她年满21岁生日时,由她继承的信托基金的遗产高达4200万美元。这笔钱在上个世纪30年代可说是天文数字了,令她成为全球最富有的女性之一。而当她61岁病逝的时候,财富已挥霍一空,银行的账上仅剩不到3500美元,正好只够办理后事……
  那么穷人为何受穷呢?大抵是因为穷人不善于管理财富吧。这样说,一定有读者会抱怨:因为这个社会太不合理,太不公平,所以他们才会如此贫困!真是这样吗?美国名嘴奥普拉(Oprah Winfrey)在她的脱口秀里,曾经做过一个试验,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个有趣的故事:
  一天,奥普拉与节目制作班子讨论下一期节目,主题是希望改变穷人的困境,聊着聊着,就聊到了穷人和富人的区别,大家七嘴八舌谈来谈去说不出重点。突然,有个节目制作人大叫起来,说他有一个绝好的主意,如果奥普拉愿意拿出100万美元,他保证大家能看到满意的结果。
  奥普拉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女性富豪之一,但她从小生长的环境却很不尽如人意,对于穷人和富人的区别,她是最有发言权的。而且她本人又乐善好施,如果制作的节目播出后,能使穷人找出贫困的根源并摆脱贫困,是她喜闻乐见的。她一口答应了制作人,同意按他的想法做节目。
  于是电视镜头把观众带到了一条大街上,这条街上住着几个无家可归者。节目制作人肩上背一个包,包里放有100万美元。他埋伏在一个无人注意的角落里,等待时机要在不经意间,让这个特殊的包被一位流浪者“捡”回去。他等了半天,无法按预想把这个包“送”出去。后来他发现,在他的不远处停着一辆高大的垃圾车,两个无家可归者经过车边时,都会停留片刻在车里翻找“有价值”的东西。他就把包“丢”进垃圾车,果然不多久,这个包被强森“捡”到了。
  强森打开背包的一刹那,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这么多现金,怎么可能?他环顾左右无人,便一跃跳进垃圾车里,躲在里面反反复复点着钞票,100万,整整100万美元,他欣喜若狂!荧屏前的观众也跟着他一起兴高采烈,都希望强森能善用这100万美元,尽快安家,摆脱他无家可归的生活现状——桥底下无遮蔽的纸板垫,是他藏身的居所。
  强森背着包住进了宾馆,随后带着钱“挨家”拜访他的“邻居”,他慷慨地这个给5000,那个给10000,请大家上饭店大吃一顿,庆贺了一番;给自己买了一辆高级吉普,到百货公司上上下下里里外外焕然一新,开着吉普回到阔别多年的家乡;又是这个亲戚给5000,那个朋友给10000,俨然一副衣锦还乡的派头,消息不胫而走。他吃住在宾馆里,朋友前来探访叹苦经,他都慷慨解囊,这样的生活仅维持了半年,100万美元就花得分文不剩!
  奥普拉通过这一节目得出结论:穷人和富人的差别在于,穷人拿着分到的钱去消费(荧屏前绝大多数观众都选择先买房买车),富人拿着分到的钱去创造财富,比如做生意、做实业,几年以后,财富就又不平均了。原来的富人还会是富人,原来的穷人依然会是穷人。这就跟中乐透大奖一样,绝大多数中奖的人会辞去工作,买豪宅、开高级车,几年下来财富挥霍一空打回原形,又回到初始的状态。
  所以说,一个人赚钱的过程是为社会贡献的过程,一个人消费的过程是向社会索取的过程。而收入减去消费则是他的财富积累,也就是对社会的净贡献。这也说明拥有社会财富越多,占有的社会资源也越多,因此肩负的社会责任也越大。
  这就是为什么在欧美国家,绝大多数富人为了自己的信念和价值观能代代相传,都会在生前设立信托基金,为子孙后代规定用款的条件等。在欧美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的资产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
  在下篇文章中,将以英美国家为例,简单介绍一下信托基金。
欧美创立信托基金的目的——欧美税务杂谈(二)作者:陈思进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目的,财产信托基金也不例外。信托,被广泛地认为是英国法律制度中,最具创新性的一个巨大贡献。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中,信托也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欧美创立信托基金的目的
文/陈思进

  在英美等国家的普通法制度中,信托出现于财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拥有者将财产转移至另一方持有(信托管理人),而使第三方受益,是一种介于财产持有方和受益方之间的关系。当然,创立财产信托的合法拥有者,也可不必转移财产给另一方而设立财产信托,他只需发表财产信托声明:从今以后这笔财产将造福某某受益人。
  信托是由被创立的信托条款所管辖的,而信托条款通常是写在信托文件或契约之中的。但在英国,除了土地以外,其他财产无须文字记录就可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信托条款必须指定是什么财产被转移到了信托持有者的手里(即标的物的确定性),谁又将是信托受益者(即对象的确定性),对信托受托人可制定出详细的权利和义务。信托也受当地法律的管辖,受托人有义务在依照信托条款和服从法律的条件下,进行信托管理。在美国,创立财产信托的人也被称为委托人、设保人、捐助者(慈善信托金)或者创立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财产信托创立者也可被称为信托创始人。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目的,财产信托基金也不例外。创立信托基金的目的,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大多数富人来说,创立财产信托纯粹出于保护家庭隐私的目的。因为遗嘱条款是公开的,而财产信托就不必公开了。仅凭这一点,财产信托的形式就很符合许多家族的理想。比如美国的肯尼迪家族,其家族财富就像他们的政治资本那样,在美国人看来是巨大无比和十分神秘的。肯尼迪家族财富具体有多少,几乎无人知晓准确数额,原因就在于近百年来,其家族财富代代都是以信托基金的方式传承的。肯尼迪家族利用信托管理的形式,在过去的大半个世纪中,无比成功地将财富转化为政治力量和威望,到达了全美最高的权力巅峰,并且以这一战略部署为家族的一项长期目标,为的是保护不断成长壮大的新一代家族成员的利益。
  其次,设立信托基金的一大好处,就在于能够预防家族中出现败家子,也就是防止没有能力处理金钱的受益人,任意挥霍金钱。信托基金创立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明确阐述何时、何地、何种原因……才可动用信托基金中的钱。
  再以肯尼迪家族为例。早在1926年,乔·肯尼迪(肯尼迪总统的父亲)就为他陆续出生的孩子设立了信托基金,另有一个信托基金创立于1936年,还有一个创建于1949年,那是他为28个孙子辈后代设立的一部分财富。有人估计,截止到1968年年底,这三个信托基金的金额已颇为庞大了。
  在约翰·肯尼迪成为总统之后,才披露出他个人在家族的信托基金中持有1000万美元,从他21岁起,每年可动用50万(税前)。乔·肯尼迪在创建信托基金时采取了预防措施,规定只有到了一定的年龄,才可动用信托本金。所以,当肯尼迪总统到了45岁生日时(被暗杀前),他动用了一半的信托本金,剩下的另一半则牢牢地控制在受托人手里。
  再次,设立信托基金还可以达到“资产保护”的目的。所谓“资产保护”,原则上是指一个人剥离自己所拥有的资产,意图在将来免受债权人对他资产的侵袭,尽管将来他有可能会破产。“资产保护”的方法之一,就是创立一个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其创立者可能既是保护者又是受益人,但不会是受托人或唯一受益人。这样一来,信托创立者可从信托资产中受益,但不是资产拥有人,因此而不受债权人追讨债务。
  另外,设立信托基金还有一种特别的有益之处,也是富人们情有独钟的,那就是税务规划。大家可能都知道,生活在英美等西方国家,有两样事情是无法逃避的,一个是缴税,一个是死亡,遗产税则更是高得难以想象。从2013年1月1日起,如果富人想把财产传承给子女,免税额仅为100万美元,剩余的财富要按遗产税率55%来计算。富人交付遗产税被视为天经地义,英国人称遗产税为“死者的责任”(Death Duties),而美国人则称遗产税为“死人税”(Death Tax)。富豪对遗产税的态度便可略见一斑了。因此富人在生前都会为财产继承人(子女或配偶),使用信托基金来规划税务,其结果与不利用信托基金是大不相同的。
  “信托”被广泛地认为是英国法律制度中,最具创新性的一个巨大贡献。今天,信托法在所有普通法系统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信托法在国际公认的“海牙公约”和国际社会在统一信托冲突方面的贡献,也是相当大的。
  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中,信托也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家庭内部的财富转移往往是通过养老基金(基本上是用信托)和互惠基金(也总是用信托)来进行的。生前转移财富所牵涉的是联邦赠与税(Federal gift tax),去世之后的财富转移就要缴纳联邦遗产税(Federal estate tax)。而美国联邦税法鼓励富人生前转移财富,因此遗产税率比捐赠税率要高多了。
美国富人如何缴纳“赠予税”——欧美税务杂谈(三)作者:陈思进
    假如没有‘赠予税’,富人大可在去世之前就‘天女散花’般地转移财富,从而逃避任何潜在的遗产税,使立法制定的遗产税形同虚设。但是在美国除了联邦法以外,各个州还有自己的法律,因此即使转移相同金额的财产,其缴纳的‘赠予税’也不尽相同。

美国富人如何缴纳“赠予税”
文/陈思进
  在美国,生前转移财富所牵涉的是联邦“赠予税”(Federal Gift Tax),去世之后转移财富,就要缴纳联邦“遗产税”(Federal Estate Tax)了。赠予税,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因为假如没有“赠予税”,富人大可在去世之前就“天女散花”般地(转移财富)散尽钱财,从而逃避任何潜在的遗产税,使立法制定的遗产税形同虚设。
  193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赠予税”的税法细则:比遗产税税率整整低了25%,同时再豁免5万美元的税额,并且与遗产税的免税额5万美元分开计算……
  立法者的目的主要有两个。其一,在大萧条的非常时期,能够快速地为政府增加收入;其二,能有效地鼓励富人在生前转移财富。实行这一税法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转移1000万美元资产,只被征税230万美元,实际有效的税率仅为18.7%,远远低于遗产税税率。
  美国联邦税法这种鼓励富人在生前转移财富的行为,事实上直接牺牲了州政府的税收以及联邦政府未来的税款收入,主要的受益者是最最富有的美国公民。说穿了,赠予税就是针对这些富豪而设计的,也只有他们有足够的财富,自由地赠予他人。一般来说,如果生前转移了财产的权益,馈赠或转让的财富将不再征收遗产税。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馈赠品(土地或现金)都会征税,对于那些有利于公共和慈善事业的捐赠,政府一律给予税务豁免,比如直接捐赠给政府、慈善、教育(假如捐赠者写支票给受益人,由受益人自行付学费就必须付税)和医疗机构的款项。然而政府也不忘给捐赠者留下一点“好处”,如果要把财富赠予自己配偶的话(配偶必须是美国公民),无论资产多少税额全免。因为其配偶迟早也是要见上帝的,只不过暂时替政府保管一下财富而已。
  从1934年到2012年,“赠予税”的终身免税额也逐渐从5万美元增至500万美元。但是从2013年1月1日起,这一有利于富人的税额又将骤降至100万美元,而且税率也将从2012年的35%增至55%,一进一出相差甚大,这说明欠了十几万亿美元的美国政府实在是穷得不得不拿富人开刀了。
  在美国除了联邦法(Federal Law)以外,各个州还有自己的法律(State Law),因此即使转移相同金额的财产,其缴纳的“赠予税”也不尽相同,甚至有天壤之别。所以想移民美国的中国富豪,要特别加以留意,对于这个情况举例如下(最简单的状况):
  假设有一对合法结婚的夫妇山姆和玛丽娅,居住在密歇根州,这里是属于施行“普通法”(Common Law)的州,夫妇俩只有山姆一人外出工作,玛丽娅既没有收入也没有财产。2002年,当山姆想把应课税的2022000美元转给儿子彼得(假设不存在夫妇分开转移资产的情况下),山姆应缴纳给政府的“赠予税”是:440390美元(扣除了年豁免税额11000美元)。
  如果以上的假设条件全部相同,只是山姆夫妇居住的地点不是密歇根州,而是加利福尼亚州,那么山姆转移给彼得的财产“赠予税”就将为零,等于一分钱都不用缴纳给政府。为什么差别那么大呢?因为加利福尼亚是执行“共有财产属性”(Community Property State)的州。
  生活在一个“共有财产属性”的州里,你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是属于你个人的,而你结婚之后所赚到的钱,哪怕你的配偶一分钱不挣,一丁点儿资产都没有,这里也要不客气地说一句,你的另一半将有权分走你50%的财富。
  在上述的例子中,生活在加利福尼亚的山姆夫妇,因为财富是夫妇共同所有,夫妇俩共同转移财富给儿子,所以山姆就不用缴纳“赠予税”;而生活在密歇根的山姆夫妇,财富是山姆一人拥有,一个人转移如此丰厚的资产给儿子,山姆就得缴纳这么多“冤枉钱”。
  再说句题外话,假如夫妻感情发展到怒目相视、剑拔弩张的地步,那么夫妇间的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在加利福尼亚州,离婚时婚后财产将分割为50/50;如果负债的话,债务也是你还一半我还一半。
  有这样一个例子,在加利福尼亚有一对夫妇,老婆是大学教授收入稳定,老公是作家没有固定收入,平常家中的开销全都依赖老婆,连带着供房的按揭支出。洋房需要维修时钱不够了,也是老婆向娘家张的口。不过话说回来,二人感情好的时候谁会计较这些呢?可是作家老公一不小心有了外遇,而且被老婆捉奸在床,当然就只好打官司离婚。
  按说丈夫有外遇属于过错方,应该无条件净身出户才对。但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偏偏是“No Fault State”,也就是根本没有“无过错”这一说。于是老公不但分掉老婆的一半房产,还要求老婆给予赡养费,直到他结婚为止。此时,这个老婆是不是该吐血了?
  其实,即便同样是“共有财产属性”的州,这些州的婚姻法和税法也不一样,所以在美国男女恋爱容易,谈婚论嫁却是非常慎重。与此同时,婚前协议的做法随之兴起,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争议中成长的美国“遗产税”——欧美税务杂谈(四)作者:陈思进
    遗产税的征收,不仅能减少不劳而获接代传富的行为,而且可以增加联邦收入,补贴弱势群体,以增进社会的整体效益。但美国遗产税自1797年首次开征以来便时征时停,税率也起起落落,各派政治力量围绕遗产税的角力至今余波未平。

争议中成长的美国“遗产税”
文/陈思进
  美国是实行遗产税的国家,通过对富人遗产的高额征税,来减少不劳而获接代传富的行为,意在实现代际接替的平等化,不致使富人的下一代过度地赢在起跑线上。而且征得的遗产税款可以增加联邦收入,从而对弱势群体进行补贴,以增进社会的整体效益。
  但这一税种的争议一直很大。美国遗产税自1797年首次开征以来便时征时停,税率也起起落落,各派政治力量围绕遗产税的角力至今余波未平。比如,2001年美国遗产税的个人起征点为675000美元,夫妇为135万美元,税率是55%;而到了2011年,个人遗产税的起征点改为500万美元,夫妇是1000万美元,税率降至35%;据悉,2013年遗产税的起征点又将调低,变成100万美元,夫妇为200万美元,税率却升到了55%。
  在1999年和2000年,美国国会曾两次通过废止遗产税的法案。但出人意料的是,反对取消遗产税的主力军,居然是比尔·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沃伦·巴菲特、索罗斯、迪斯尼的女继承人迪斯尼等120名亿万富翁。他们联名向美国国会递交请愿书,反对取消遗产税,并在《纽约时报》上刊登广告:“Please tax us(请对我们征税)!”
  请愿书中这样写道:……我们的国家面临着抉择——要么我们偿还债务,为未来做好储备;要么我们逃避责任,损害国家的潜力。而我们的国家有恩于我们,她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基础。现在,我们希望能保持这样的稳固基础,以便他人也能像我们一样成功。请为我们国家做正确的事情,提高对我们的征税吧,谢谢!
  美国富豪之所以会写这样的请愿信,正是美国主流价值观的体现。这些亿万富豪认为,取消遗产税会使他们的孩子不劳而获,令他们的人生失去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动力,这有悖美国崇尚自我奋斗的社会理念。而美国更是一个崇尚英雄的国度,就像电影《蜘蛛侠》所表达的主题思想: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能量越大,责任越重)!
  因此,在美国社会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被认为天经地义。根据美国财政部2006年的数据,5%的美国富人,纳税额占联邦政府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7.1%;而占全部纳税人近50%的低收入群体,纳税额仅占所有个人所得税的3.3%。如果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政府在未来10年减少8500亿美元财政收入,从而减少对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的资金投入。虽然遗产税只影响美国不足2%的最富裕家庭,但假如取消遗产税,全体美国人都将付出代价。
  不过,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人的境界不可能都一样,有的富人境界高,如超级富豪比尔·盖茨,他在遗嘱中宣布:把580亿美元财富中的98%拿出来,创办“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当然,这一庞大的基金就享受了全部的遗产税豁免;但有的富人却为了一笔遗产是否该缴纳所得税,而要对簿公堂。由此,一部“遗产税法”便应运而生。
  在美国,除了联邦法以外,各州还有自己的法律,所以遗产继承人在接受遗产后,如果觉得不合理要上法庭打官司,应该服从州法庭还是联邦法庭的判决呢?这里有一个典型的案例,我们来看一下:
  在1931年,黎亚特的奶奶玛丽去世了,留下一笔300万美元的遗产。但玛丽把大部分财产以信托基金的形式留给了教会的科学家,只分给黎亚特极少部分。黎亚特质疑奶奶缺乏立遗嘱的能力(Lacked testamentary capacity),于是上诉到马萨诸塞州法庭。经过法庭调解,原告、被告双方最后达成协议,黎亚特获得20万美元的遗产,其余大部分将继续留在信托基金里。
  对于这一和解黎亚特还算满意,因为当年20万美元也是一笔可观的财富了。但未等黎亚特庆贺成功争得“像样”的遗产,美国国税局(The IRS)便出来“收账”了,要求黎亚特将20万美元作为所得收入来纳税。黎亚特不甘心,称这些钱是作为遗产继承来的,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为按照1932年的“税收法”,只要财产“是通过礼物、遗赠、遗嘱赠与或继承”等形式获得的,都不计入个人的总年收入(Gross Income)内。但国税局却认为,玛丽没有把财产遗赠给黎亚特,而是捐给了教会,因此他应该缴纳所得税。 
  但是审判法庭判了黎亚特赢。因此国税局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审判法庭的判决,法官认为这笔钱不该得到税务豁免。黎亚特不服判决,他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黎亚特赢了官司。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由于“税收法”(Revenue Act)是联邦法规,因此联邦法律适用这一案例。法官认定,黎亚特并不是通过遗嘱获得财富,但他也不是大街上随机拉来的人,他是玛丽的继承人,他接收的任何财产,不管是如何收到的,都可被视为“继承”财产。重点是遗产法规定:继承人理应得到遗产,因为黎亚特是继承人。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知道了,不管是州立法还是联邦法,在断案时必须确立案子争议的要点,属于联邦法制定的法规,就按联邦法的条例来判案;属于州立法制定的法规,就按州立法来断案。
  因此,想要移民美国的中国富人,在移民美国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美国的法律。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要降低,税率却要提高,这意味着富人去世后要缴纳掉一半以上的财富。而且在七大工业国里,美国是唯一一个以公民身份征税的国家,逃税就是犯罪,并且是刑事罪。
美国对公民全球征税——欧美税务杂谈(五)作者:陈思进
    只要你是美国公民,哪怕你不在美国居住,到了每年的报税季节,你在世界各地所获得的收入和拥有的财产,都必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应缴纳的税款一分都不能少,逃税就是犯罪,而且是刑事罪!

美国对公民全球征税
文/陈思进
  上篇文章谈到,美国是全球唯一一个以“公民身份征税”的国家,这是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说,只要你是美国公民,哪怕你不在美国居住,到了每年的报税季节,你在世界各地所获得的收入和拥有的财产,都必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应缴纳的税款一分都不能少,逃税就是犯罪,而且是刑事罪!
  大家知道,“山姆大叔”太缺钱了,他需要你的钱。而你是美国公民,从你身上征税天经地义。
  美国公民,代表着一个合法的标记,表示在美国享有政治成员所需的特定权利、特权和义务。公民被理解为可以“享有权利的权利”(“Right to have rights”),它服务的基础是与一连串的权利捆绑在一起的,比如公民有权利在美国生活、工作,并且接受联邦援助。 
  而美国公民的主要来源有两个途径:其一,他或她必须是在美国领土范围内出生;其二,是移民通过申请被批准后,归化入籍而成为美国公民。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就明确指出: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入籍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在他们所居住的州受司法权管辖。
  因此,公民身份标志着全体成员作为国家整体的一员:可能涉及(1)税务的定决;(2)有资格享有国家提供的福利,比如高等教育;(3)有资格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例如竞选美国参议员职位。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上述美国公民的责任和权利中,第一条就是公民对税务的责任。不过,就像我上篇文章提及的,在任何社会,人的境界不可能都一样,有些富人认为对他们的征税太少了,而有些富人则因为不堪重税,干脆扛起背包提着皮箱,抬头对着自由女神挥手道别:“Byebye,America!”
  亿万富翁萨瓦瑞(Eduardo Saverin)就是极好的例证。萨瓦瑞今年刚满三十岁,是Facebook的创始人之一,他在公司上市前毅然放弃美国国籍,打点行装前往新加坡,成了新加坡居民。
  为什么?因为新加坡为像萨瓦瑞那样的亿万富翁,提供了优厚的税收优惠。萨瓦瑞的主要收入是来自资本收益(Capital Gains),而新加坡居民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最高的个人所得税也只有20%。但是美国呢,要缴纳15%的资本所得税,2012年个人所得税最高可达35%。而到了明年,国会有可能立法提高税率,最高个人所得税将升至39.6%,资本利得税也要调高到20%,对高收入者的投资收入(Investment Income),也将开始征收3.8%的税。
  试想一下,假如萨瓦瑞把手头的股份全部兑现,在新加坡他不用缴纳一分钱的资本所得税,而如果他依然保持着美国国籍,再假设目前Facebook市值1000亿美元,他占4%的股份,售出全部股份就是40亿美元,要是这笔巨款都算做他的资本利得,他就必须缴纳6亿美元(1000亿美元×4%×15%= 6亿美元)。
  然而萨瓦瑞事件并不是孤立的,过去几十年来,有8位著名的Ex-Americans(曾经的美国公民)都放弃了美国国籍,虽然放弃的理由各异。比如大家熟知的功夫演员李连杰,2011年就放弃了美国国籍和中国国籍,成为新加坡居民(美国可以保留双重国籍,新加坡法律是不允许的)。
  还有一位著名人士,美国飞镖集装箱公司总裁、一次性杯子制造商肯尼斯·达特(Kenneth Dart),在上个世纪90年代放弃美国国籍,这一事件震惊了全美国。但是没过多久达特就后悔了,他在老家佛罗里达请求重入美国籍,被克林顿总统一口拒绝。
  无论总统对放弃美国国籍的人士有多不屑,但近两年有越来越多的美国公民放弃了美国国籍,据美国国税局的统计数字显示,在2008年有231名美国人放弃国籍,2009年有742名,2010年有1534名,而2011年就上升至1781名……
  尽管那些人中的大多数都否认放弃国籍与税务责任有关,但不可否认,美国政府日益严苛的税务立法,是促使他们放弃国籍的重大诱因。据专家透露,由于9·11事件对资本流动和恐怖主义的担忧,有证据显示金融巨头瑞士银行(UBS)和海外机构,鼓励美国纳税人隐瞒国外汇款账户。面对这种状况,国会出台了对海外账户的严苛规定:故意漏报海外资金账户,每年的新罚款是这一账户最高值的50%,两年故意违规便可以清空这一账户。
  也难怪有人要放弃美国国籍了。但是美国政府针对放弃国籍也有新对策,当然还是以罚款作了结,交了钱就放你走!
  举例来说,假如你有价值5000万美元的资产,你想放弃美国国籍成为巴哈马公民。但是,你又想留给在美国生活的三个孙子每人各1000万美元,按2012年的遗产税率35%来计算,你必须先替孩子缴纳1050万美元联邦税之后才可以离开。国税局是提前向你征收了一笔遗产税(estate taxes)。而到了2013年,由于遗产税率提高至55%,你放弃国籍的代价就变成1650万美元了。
  不过类似萨瓦瑞的案例,美国国会将罚征“出境税”(“exit tax”),衡量你是否逃避税务责任的标准是:凡过去五年美国纳税人的资产净值大于200万美元,或过去五年的平均年所得税为151000美元(经调整通胀率),罚征“出境税”是30%的资本利得税。
  所以中国富人在移民美国时,也需要三思而行。
作者:陈思进 原文:个人所得税在美国——欧美税务杂谈(六)

  
个人所得税被联邦政府所采用,是从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开始的,因为需要依靠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筹集战争资金。南北战争结束后,个人所得税也随之被废除。半个世纪后的1913年,联邦‘税收法’(Revenue
Act)才由国会批准制定并实施。

个人所得税在美国
文/陈思进
  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的概念在美国已不算什么新事物了,早在1634年,美国马萨诸塞海湾(Massachusetts
Bay)的英国殖民地就已经征收个人所得税了。但个人所得税被联邦政府所采用,是从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开始的,因为联邦联盟和美国南部联邦都需要依靠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筹集战争资金。虽然当时的税率很低,再加上各种各样的税务豁免,但联邦政府从个人所得税所筹集的战争资金,依然达到了3.76亿美元,这在当时是相当大的一笔巨款了。
  不过南北战争一结束,个人所得税也随之被废除。半个世纪后的1913年,联邦“税收法”(Revenue
Act)才由国会批准制定并实施。那时,法律允许纳税人有各种各样的抵税条例,个人所得3千美元可豁免缴税,夫妇联合报税可有4千美元的豁免额,税率仅为2%;个人年收入超过50万美元,税率也只上升至6%。相比之下,生活在2002年的纳税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只要你年收入超过307050美元,就得按38.6%的税率来缴纳。
  这意味着近一百年来,美国政府的开支越来越庞大,包括庞大的军事开支(6980亿美元,占GDP的4.8%)、教育开支(699亿美元)、科研开发经费(3500亿美元)……这些都无不需要巨大的资金来源。
  而美国政府的公共债务截至2012年5月,已高达15.7万亿美元,约占GDP的102%,相当于每个美国人,无论男女老幼,平均分摊5万多美元;另据无党派国会预算办公室(Nonpartisan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的报告,在2011年9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度中,美国政府的预算赤字为1.3万亿美元,相当于GDP的8.6%。
  很显然,政府的支出远远大于其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就变成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占总收入的49%;企业所得税只占10%,社会保险税和供款为33%;消费税收入占3%,其他收入为5%。正因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其税法条款也异常繁复无比,经常导致国税局(IRS)和纳税人之间产生冲突。
  美国第32届总统罗斯福就曾经说过,“我完全无法弄清楚税款金额”,因此他致信国税局长,“对我来说这似乎是一个高深的数学问题,是否请国税局告诉我,究竟要缴纳多少税款”。总统的朋友被国税局罚缴42万美元税款时,总统避开记者的耳目,让国税局长把罚款减少到3千美元。但是“隔墙有耳”,罗斯福的话被一个叫布林克利(David
Brinkley)的新闻主播听到了,他事后回忆说,“似乎没人觉得这是新闻,或者感兴趣”去评价总统的做法。
  作为曾经的美国纳税人,我觉得尽管罗斯福是美国历史上最有作为的总统之一,但他的这一做法,却有悖于“人人皆受制于法律”的伦理。因此绝不可取。作为纳税人,违反了法律法规,轻则罚款,重则坐牢,那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那什么样的收入必须缴税呢?
  假设有一天你在第五大道上逛街,发现脚底下踩到了一张绿票子,弯腰捡起来一看,哇噻,是一张百元美金大钞,四下一张望,无人来认领。这时,你可以学习雷锋叔叔,把百元大钞上缴到失物招领处;你也可以把钱放进自己的口袋里(在美国不偷不抢可以视捡到的财物为己有)。但是,你必须本着一颗诚实的心,把百元大钞归纳入年收入里。
  严格说来,任何收入(包括在美国本土和全球各地的所得),都必须填入纳税栏目,甚至连“挪用公款的收入”(Embezzled Fund)也该列入其中。不要害怕把贪污得来的收入上报国税局,它才不管你呢。如果你不申报贪污收入,将来东窗事发被公司起诉上报国税局,届时国税局就不客气了,隐瞒收入将连本带利带罚款并罚,罚金可能比贪污得来的不义之财还要高。
  当然,有些收入是不需缴税的,比如“事故保险赔偿”、生活福利金(低收入补贴)、军事津贴、退伍军人福利等。
  美国国会也是体察民情的,某些指定的个人开支,允许你有选择性地逐项扣减纳税收入,比如医疗费用、支付房贷按揭的利息、房产税、慈善捐款、遭遇灾难或被偷窃之损失、工会会费、投资利息支出、赌博亏损、请会计报税的费用等,都是省税的名目(将视具体情况细分抵税的税率)。
  不过好在美国是实行累进税制的国家,从本质上来讲,只有达到最高收入的某一个点,才会被征收最高所得税。打个比方,现在有10%、20%和
30%这三种税率,10%用于收入为1到10000美元的纳税人,20%用于收入介于10001到20000美元的纳税人,30%
用于年收入超过20000美元的纳税人。
  在这个税制下,收入10000美元的纳税人将按10%的税率征税,共支付1000美元税款;收入5000美元的纳税人,得交纳500美元税款,依此类推。
  那么收入35000美元的纳税人,将面临复杂的计算。第一个10000美元的税率是10%,从10001至20000美元的税率是20%;超过20000美元的收入部分,税率是30%,因此将支付的税款:第一部分的10000美元是1000美元;第二部分的10000美元是2000美元;最后的15000美元是4500美元,总共将支付7500(约为21.4%的税率)美元的税款。
  但实际操作起来还会面临许多法规和条款,比如投资收入和亏损该如何处理,敬请阅读下篇。
解密美国资本收益税——欧美税务杂谈(七)
文/陈思进
  凡生活在美国的人都知道,自1955年以来,每年4月15日是申报税收的日子。对于那些居住在美国以外和波多黎各的美国人,税收截止日期通常为6月15日。假如4月15日这天适逢星期五,那么纳税申报日自动延至下星期一;如果4月15日这天是星期六或星期天,纳税申报截止日就是下星期二。比如 2011年报税日为4月18日星期一,2012年是4月17日星期二,2013年的报税日是4月15日星期一。
  由于美国的税法太复杂了,所以每逢报税日到期之前,国税局通常会向纳税人公布一些税务提示(Tax Tip)。比如国税局在2011年2月18日提示大家,怎样申报个人的资本收益和亏损(capital gains and losses)。国税局在这个年份发出这一提示,多半是因为2008年的金融海啸使许多纳税人的投资资产大大缩水,但有赔就有赚,也有许多人在“乱世”之际捡到了好多“钱包”。
  又因为2011年是申报2010年的税务,无论纳税人在资本市场是忍痛割肉也好,获利回吐也罢,一般来说都会反映在2010年度。最主要的一点是在税务法里,资本持有期(capital holding period)的长短与税率的高低有很大区别,一年以上属于长期持有,少于一年或正好一年就属于短期持有。投资资产持有的时间越长,获利回吐的资本收益税也就缴的越少,税率有五种:8%、10%、20%、25%以及28%,比普通的所得税税率低多了。这也是为什么投资大师巴菲特说“我缴的税比我的秘书要低多了”的原因。
  不过在申报资本收益和亏损之前,纳税人必须弄清什么是资本资产(capital assets)。其实,几乎所有你生活中拥有和使用的物品或投资,全都是资产。自用资产(personal use assets)包括自住的房子、家庭陈设品、汽车、衣物和娱乐设备;投资资产(investment assets)包括股票、共同基金、个人账户中所持有的债券、政府债券和空置的土地。当资产被出售了,你购置资产所支付的金额,和你售出资产所得到的金额之差异,就是资本收益或资本亏损。
  然而请记住,出售或置换自用资产的亏损是不被认可的,因此也就不能归为资本亏损。但也不是说你购置了写字楼或房地产,就一定是投资资产了。假如你拥有一栋写字楼作为律师事务所,每年计算写字楼的折旧费用,就不能归划为投资资产,写字楼里的一切固定设施包括中央空调、地毯和古董吊灯,也都不能算作投资资产。为什么?这儿的一条界线就是:计算折旧的个人财产和房地产作为生意用途,不能归为投资资产,无论持有资产的时间有多长,都无法享用资本收益的低税率。
  再比如,克林顿总统1994年给你写了一封信,你在同年年底把这封信拍卖了,获利500美元。你所获得的不是资本收益,而是普通的收益(ordinary gain),因为这封信只为你而写,属于创意作品,得按照正常的税率计算缴税额。
  那假如伊莎贝拉为儿子山姆谱写了一首歌曲,山姆把这首歌曲的版权(copyrights)出售给了音乐发行人,获利5000美元,山姆获得的也只是普通的收益(ordinary gain);但如果山姆是从伊莎贝拉那儿继承了这首歌曲的版权,这首歌曲就是资本收益了。因为计算山姆获利的金额,是根据伊莎贝拉去世当天这首歌曲的公平的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这与伊莎贝拉谱写这首歌曲的起点算法完全没关系。
  再举个例子:有一个证券交易商,她在上午10点用自己的账户购买了一只股票,在当天业务结束时股价轻微下跌了,所以交易商并不指明这只股票是作为投资(investment)持有的。第二天上午,股票的价值大幅上升,超出交易商购买价格的一倍。她利用计算机编程的知识,修改了公司的电脑记录,于是前一天业务结束时她所购买的股票,就变成是投资持有了。她完全能确定,公司的老板和国税局永远都不会发现这一秘密。她的潜在行为和如此做的动机是什么呢?
  这是因为美国国会通过法律,规定证券经销商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产品,都该被视为库存品(inventory),经销商的业务就是为客户买卖证券,因此不涉及资本收益或亏损的处理,他们必须明确是为客户从事购买转售证券业务。
  但如果经销商明确表示:业务结束当天所购买的股票,是作为投资持有而非库存品,出售股票的收益才是资本收益(亏损也将被视为资本亏损)。然而,如果经销商在出售这只股票之前,已经停止将该股票作为投资的证券,那么股票收益所得也就不是资本收益了。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计算资本收益或亏损是很繁琐的,特别是金融海啸期间,许多散户买卖股票异常频繁,一个月以后清理“战场”,总归是有得有失,赚到的钱全部都必须缴纳资本收益税,而亏损了呢,却不能通过抵扣收益来减免税款,税法规定每年只限抵扣3000美元的亏损(剩余的亏损要等到下一年有资本收益了,才能用来冲抵税款)。
  而且税法第1091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出售股票或证券出现的亏损是不能抵税的(而如果有收益就得缴税)。具体地说,如果纳税人在30天之内(在购买日的30天前或30之后),反复出售或购买一只相同的股票,任何亏损都不被认可,这样的交易被视为“Wash sale(洗售)”。
  现在可以理解,为什么美国国税局会在2011年向纳税人公布有关资本税务的提示了吧?
出售房产的税务处理——欧美税务杂谈(八)
  
  长期以来,美国政府致力于每一个家庭都能拥有自住房,促使从二战以前到2005年,美国人的房屋拥有率上升了25%。当房地产泡沫被吹起的时候,人们购房就不是简单地为了居住,而是将房屋视为可带来丰厚利润的投机工具。那么,纳税人买卖房产获利回吐的资本收益(包括投机炒房),在税务上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出售房产的税务处理
  文/陈思进
  
  在2011年新春来临之际,人们便获悉,一大批美国中产阶层人士由于遭受失业潮的冲击而还不起房贷,将被迫成为无产者。失业,正在使人到中年的中产人士走向破产之路,因此,“两人收入”式的美国中产家庭,被逼站在了刀刃上。而他们保持中产阶层地位,并确保其子女上更好的大学的唯一办法,就是保证就业。一旦失去了收入来源,中产阶层就只有两条途径来维持其生活水准:要么出售资产,要么继续借贷。
  不过,中产阶层决不肯轻易出售其资产。因为他们的资产就是房子,总不能把自己在高价位买入的房子以低价卖出吧?因为联邦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个人住宅(Personal Residence)属于自用资产(Personal Use Assets),出售或置换自用资产的亏损是不能抵税的,因此也就不能归类为资本亏损,享受抵冲资本收益的税率优惠。
  然而资本市场有亏就有赚,纳税人买卖房产获利回吐的资本收益(包括投机炒房),在税务上又该怎么处理呢?
  举例来说,假设我人在多伦多,看见隔壁邻居美国房地产在大幅下跌,便铆足了劲决心去抄底。2010年7月,我在迈阿密花16万美元买到一栋独立的大洋房,前庭绿草如茵繁花似锦,后院配带游泳池,唯一的不足之处就是厨房有些旧。我花费4万美元把厨房装修一新,跟太太一起在迈阿密定居了。搬进大洋房的当晚,我躺在床上心算了一下,我买房的实际成本是20万美元。
  因为广告费、律师费和经纪人费可以计入购房成本,出售房屋的价格减去成本才是净得的资本收益。而为卖出好价钱而小修小补的维修费,则并不计入买房成本。没有特殊情况的话,资本的利得税为15%(也就是赚100万,要缴纳15万税款)。
  假设很幸运的是2012年9月,美国房价迅速反弹,经纪人帮我以65万美元卖掉了这栋洋房,我净得40万美元收益(65万-买房成本20万-律师费2万-经纪人费3万=净得40万)。
  仅仅两年的投资,就获得如此丰厚的收益,犹如中了一个乐透奖,当然会心花怒放了。于是,我心安理得地把这40万美元存进银行,随即,拍拍屁股返回多伦多,年底报税时一分钱都不给“山姆大叔”。那么,我这样做违反税法吗?
  大家别担心,由于美国政府自二战以后开始,就积极鼓励民众拥有自住房,为此而出台了一整套相应的税法,包括房贷利息和每年交付的土地税,都可以从个人年底的所得收入中加以抵扣。而卖房所得的资本收益,犹如我上述举例的情况,还可享受联邦税法第121条的优惠,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我或者我太太是这栋洋房的屋主。
  第二,我和太太在这栋洋房里5年内居住超过24个月。
  第三,我或者我太太并没有在两年之内出售过其他任何房子。
  第一条很明确,只要房契上有我的名字,或者我太太的名字就行了。但是对第二条规定,这里必须做一个说明,特别要提醒意欲飞往美国抄底房地产的同胞,如果你无法在美国住满24个月,虽然你也可以抄底买房,但是当你获利回吐时,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炒房的资本收益就不如想象的丰厚了。
  而上述第三条也必须特别留意,比如,有个富人飞往美国同时购入了几套房子,就只能每两年卖掉一处,而且必须在那一处房子中住满24个月,如若不然就得缴纳资本收益税。大家会问,你说了半天,纳税人到底可以免缴多少税金呢?
  还是以我上述的例子来说明。假如我和太太年底合在一起报税时,同时满足了联邦税法第121条的所有规定,我所获得的40万卖房收益,则完全可以免税,夫妇的免税额最高可达50万美元(单身人士为25万美元)。
  然而,当纳税人在遇到无法掌控的特殊情况时,比如工作地点从这个城市搬到了另一个城市;或者健康状况出现了问题;又或者发生了预料不到的事情。这时,在5年内居住必须超过24个月的规定,就可以忽略不计。但假如我仍是单身,我卖房所得的40万收益超过了25万,那么40万-25万=15万,这15万美元我就必须申报并上缴资本收益税了。
  正因为长期以来,美国政府致力于每一个家庭都能拥有自住房,促使从二战以前到2005年,美国人的房屋拥有率上升了25%。当房地产泡沫被吹起的时候,人们购房就不是简单地为了居住,而是将房屋视为可带来丰厚利润的投机工具——因为房价在上涨,而且还会不断地上涨,最终导致了震荡全球的金融危机。
  很不幸的是,美国房价至今还在“跌跌不休”,以致殃及实体经济的发展。其实美国就是中国的一面镜子,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尽可能避免金融危机才是上上之策。
  
  高薪阶层的递延补偿——欧美税务杂谈(九)
  
  每个行业都有它相应标准的薪资水平,你服务的公司给的工资高,除了你能为这个公司带来价值外,另一个原因必定是这个行业的利润高。但一些特殊职业,特别是体育明星,他们一生的从业时间非常有限。针对这种情况,联邦税收法设计了一个方法,即以递延补偿的形式,帮助他们减少联邦所得税。
  
  高薪阶层的递延补偿
  文/陈思进
  
  
  薪资收入对任何一个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始终是一个热门话题。每个行业都有它相应标准的薪资水平,你服务的公司给的工资高,除了你能为这个公司带来价值外,另一个原因必定是这个行业的利润高。
  比如,美国职棒大联盟(Major League Baseball)就是一个高薪的行业,在2011赛季中,纽约洋基队的三垒手罗德里格斯(Alex Rodriguez)以3200万美元夺冠,比位居第二的威尔斯(Vernon Wells)高出近600万美元的薪酬。
  由于美国职棒大联盟是没有工资上限的,因此业主都高薪雇用球员打一个赛季,球员的工资总额往往会超过某一个赛季。于是有人发问了,棒球手真有这么高的价值吗?对于这个问题,被公认为美国棒球史上最优秀的球员罗斯(Babe Ruth)就有这样一句经典名言:“这关胡佛什么屁事啊?!另外,我比他要辉煌多了!(What the hell has Hoover got to do with it? Besides, I had a better year than he did.)”因为当年胡佛总统的年薪为7.5万美元,而罗斯的年薪则高达8万美元(约为今天的120万美元)。罗斯的言外之意,他的价值要比美国总统还要大。
  或许罗斯是很伟大,但职业球员拿高薪,就一定能保证赢球吗?为此,美国圣母大学(University of Notre Dame)教授布鲁姆(Notre Dame)曾作过一项调研,他说在一个职棒联盟球队里,明星球员与普通球员的薪酬差别越大,赢球的记录就越糟糕。布鲁姆教授的研究不一定正确,不过在金融行业倒可能是正确的。
  比如,摩根大通的 CEO戴蒙(Jamie Dimon),他2010年的薪酬比2009年大幅增长了1541%,年薪高达2080万美元($20.8M),其中现金为660万美元($6.6M),股票期权(Stock and Options)为1420万美元($14.2M)。但是在2012年5月,摩根大通爆出了“魔鬼交易员”的丑闻。
  摩根大通是业界以强劲和稳健著称的银行,也是美国资产规模最大的企业,这次却由于旗下交易员采取对冲策略失误,大手笔沽空125种北美企业信贷组成的CDS指数(简称IG9),造成公司直接亏损20亿美元!如果处理不当,预估还将继续亏损10亿美元。作为摩根大通的CEO,拿着巨额薪资,却使公司巨亏20亿,戴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前不久他被美国国会传讯(看来戴蒙的CEO职位无法保到明年了,下岗之后就很难再爬到CEO的高位上)。
  对此,美国民众又提出了类似的问题,银行家对社会做出了何种贡献,他们真有这么高的价值吗?在美国的军队里,一个少尉的年薪只有3万美元,一个初级会计师的年薪约为4.5万美元。然而,当你对会计师和军队少尉可怜的薪金而愤愤不平,从而想要跨入体育或金融行业时(先不谈你是否具备那些条件),首先必须考虑的是,一个职业运动员和金融行业高管,特别是体育明星,他们一生的从业时间非常有限,往往被压缩为黄金10年。
  而美国联邦税收法,是不允许把10年的收入按年份来平均分摊的。也就是说运动员在高收入的黄金10年必须缴付大笔税金,过了10年黄金期,将无法像普通人那样,通过典型的工作周期去赚取收入和报税,这似乎不公平。针对这种情况,联邦税收法设计了一个方法,即以递延补偿(Deferred Compensation)的形式,帮助他们减少联邦所得税,主要通过三种途径。
  第一种为退休金计划(n Plans),这是一种递延补偿安排,将定期支付退休福利给符合这一规定的退休员工,雇主投放在退休金计划的款项不必依赖利润。常用的做法是:每个参与者必须保持一个独立的账户,福利完全来自于供款金额和参与者的账户基金累计收入,也允许雇员向其账户上投放供款额。以这种方法设立的退休金计划,雇主不需要以精确的算法来确定年度供款,雇佣双方都可以延迟缴税。比如纽约洋基队的罗德里格斯就可以采用这个方法,老板和他同时在其账户上供款(暂时不用付税),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寡完全取决于他账户上的金额。
  第二种是利润分享计划(Profit Sharing Plans),这是另一种递延补偿安排,员工可参与分享公司的利润。雇主在本年度或累计实现的利润中,向受托人(trustee)支付供款并混合在一个单一的信托基金里。因此雇主不必一定要在本年度中实现利润而供款。每个参与者都必须保持一个独立的账户,这一计划必须按预定分配的公式,提供明确的供款给参与计划的受托人。
  而股票红利计划(Stock Bonus Plans)是第三种形式的递延补偿,其供款的前提不需依赖雇主的利润,是一种以股份形式由雇主建立和维持的计划,参与这一计划的员工,是拿公司的股份来分享利润。比如摩根大通的CEO戴蒙,就是这一计划的受益者,哪怕公司巨亏无利润,该拿的奖金分红一分都不能少给他。
  
  
  山姆大叔给中产阶级的礼物——欧美税务杂谈(十)
  
  次贷危机爆发前夕,CNN公布了一项“雇员福利研究协会”关于退休自信心的调查。有50%年龄在35到44岁的人,以及33%年龄在45岁以上的美国人,存款账户上只有不到25000美元,而25%的人甚至没有一分钱存款,更谈不上开设退休金账户了。现在这个数字就更低了。
  
  
  山姆大叔给中产阶级的礼物
  文/陈思进
  
  
  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夕(2007年4月11日),CNN公布了一项“雇员福利研究协会”关于退休自信心的调查。调查报告显示,有50%年龄在35到44岁的人,以及33%年龄在45岁以上的美国人,存款账户上只有不到25000美元,而25%的人甚至没有一分钱存款,更谈不上开设退休金账户了,即401(k)计划。
  所谓的401(k)计划,是美国退休金计划的税务代码,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作为养老金的一种补充。那个年代的大部分雇主都提供养老基金(n Funds),由用人单位定期供款和管理,使雇员退休之后享有稳定的收入(如果你是政府的公务员,或有工会做后盾,你依然可能享有养老金的资格)。
  但是随着养老基金运行成本的不断升级,雇主开始用401(k)计划取代养老基金。两种计划的最大区别在于,养老基金由雇主供款和管理,而401(k)则由你自己控制,并决定如何投资。大多数美国人都把401(k)投入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及共同基金组合,越接近退休年龄,投资组合就该越保守。正常情况下,每一个美国人到退休时,单单他们401(k)里的存款就应该有40万左右,还不包括其他形式的存款。
  举个例子,一个30岁开始工作的人,只要每个星期省下喝咖啡和可乐的钱,就可以达到这一存款目标。我公司里有些同事,他们不愿意喝公司提供的免费咖啡,嫌味道不好,喜欢到星巴克去买来喝。他们早上两杯,下午一杯,一个星期就是46美元左右。如果他们能下决心把这笔咖啡钱放在一边,一年就可以存约2400美元,把2400美元的支票存进401(k)账户,假设每年的回报率是8%,35年之后,这笔钱就相当可观了,将高达458776.50美元,这得归功于复利的魅力。
  按理美国人退休后,全都应该是富翁。他们的存款之所以少得可怜,应该怪罪这个社会鼓励大家高消费、高透支和高浪费的生活方式。再举个例子:许多美国人养成疯狂购物的习惯,一跑进百货公司好像衣服、鞋子是不要付钱的。有的人买了衣服挂在衣柜里从来不穿,到衣柜塞满不得不清理了,会发现有些衣服的标价牌还在上面呢,都过时了。怎么办?就只有捐献给穷人(可以估价抵消个人所得税),这是最好的结局。有人就干脆把清理出来的衣服继续堆放在地下室,等匆忙搬家时再一扔了之,造成极大的浪费。
  开启退休金账户有两大好处,其一可以延迟交税,2012年401(k)账户可以存足17000,这一笔税前收入暂时不用缴税,而且其账户中的增值部分(利息或投资增值)也不用缴税,等纳税人年满59岁半决定退休,开始动用这笔钱时才需缴税。而等到那时,你的收入已经不那么高了,缴税的比例大大降低;二来这么些年,你的那笔钱已“利上滚利”翻了好几番了。难怪有人说,401(k)是山姆大叔送给纳税人最好的礼物。
  中产收入的纳税人通常有两种退休金计划:1、传统可抵税的IRA;2、不能抵税的Roth IRA。所有的供款和抵税的限额,将根据修改调整的总收入(Modified Adjusted Gross Income简称MAGI)来计算。
  一般来说,几乎所有大公司的雇主,都会提供401(k)退休金计划,实际上是分享公司利润的一种福利,最常见的大约是工资的3%。假如你的年薪是5万美元,3%就等于1500美元。有的雇主会以3%的公司股票来匹配你的供款。
  税法规定,2012年传统的IRA和Roth IRA的退休金供款金额最高达5000美元(根据通胀率每年作调整,2003年是3000美元)。你可能有额外的“追加供款”资格,如果你2012年底正好年满50岁或以上,便允许额外“追加供款”1000美元(总共6000美元)。
  然而,抵税的供款是有收入限制的,如果你在2003年供款3000美元到自己的IRA账户里,你就能在调整后的总收入中扣除3000美元。而享受扣减3000美元必须符合一个前提,你没有参与由雇主赞助的401(k)退休计划,或者你调整后的总收入(单身)不超过40000美元(夫妇共同报税不超过70000美元)。
  举个实例:汤姆还未结婚依然是单身,他参加了雇主提供的401(k)退休金计划,在2003年,他修改调整后的总收入为42000美元。根据计算,汤姆最多只能供款2400美元,而非3000美元。因为2003年,年薪在4万和5万之间的单身纳税人(超过5万就只能参加Roth IRA计划了),收入限制额百分比的计算为:$42000-40000 = 2000;2000÷(50000-40000)= 20%;然后再将20%×3000 = $600;$3000 - 600 = $2400。
  而不能抵税的600美元,可以投到Roth IRA这个不能抵税的退休计划中。在这个账户里,1、所有的增值都不用缴税;2、当你年满59岁半动用这笔钱的本金和利息时,也不用缴税。不过,单身年薪超过125000美元,夫妇联合报税年薪超过183000美元,就不能参加Roth IRA的退休计划了。如果提早动用退休金,将涉及10%的罚款。
  我奇怪,许多美国人对山姆大叔的这份“礼物”都视而不见,他们要么不开设401(k)账户,要么不供足这笔款,到了年底就等于把这份礼物“送还”给政府,实在是可惜。
  所谓401(k)计划,是美国退休金计划的税务代码,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作为养老金的一种补充。开启401(k)退休金账户有两大好处:其一,可以延迟缴税;其二,这么些年,那笔钱已‘利上滚利’翻了好几番了。
  
  每个人都逃不掉的销售税——欧美税务杂谈(十一)
  
  美国各州使用销售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宾夕法尼亚州的商业牌照税,最初推出这一税率在1821年。到了上世纪的大萧条时期,现代的销售税才发展起来。而且在美国,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征收的销售税也不尽相同。
  
  每个人都逃不掉的销售税
  文/陈思进
  
  20多年前,我刚到美国俄亥俄州留学时,对这里的一切都感到很新鲜,很好奇。比如这里的某些蔬菜、瓜果比中国的“个儿大”。心想,可能是这里的土地肥沃,所以长出大个儿也正常。不过,有一件事我却想不通,明明标价100美元的教科书,到收银员那里去付账,却要支付107.75美元。
  这算怎么回事儿?因为当时多付7.75美元对我这个穷学生来说,差不多是一个礼拜的生活费。我当然要刨根问底弄个明白了。于是我大胆地问收银员,为什么要多收几块钱?那位女收银员笑着解释说:“这是销售税,买任何东西都是要付税的。”我一想,不对呀,“我在超市买牛奶、面包、瓜果怎么不收税?”
  我得到的回答是,农产品和未加工的食物是免征销售税的。哦,原来是这么回事。不久,我转到纽约读大学,买书付钱时发现,纽约的销售税率比俄亥俄州还高,买100美元的书,要多支付8.875美元,税率更高。我又多嘴发问了,“难道美国各州的销售税还不一样吗?”
  答案又是肯定的。
  在美国,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征收的销售税也不尽相同。比如,与纽约隔岸相望的新泽西州,销售税仅为7%,所有税收收入全部存入国库,州政府不留一分钱。新泽西州简直是穷人和中产阶层的购物天堂,除了农产品和未加工的食物不征税,连家用纸制品、医药产品、甚至服装衣物都不征税,除非貂皮等动物制成的衣物,价值在500美元以上,才会征收6%的皮制品收入税(Fur Clothing Gross Receipts Tax)。养车就更要住在新泽西了,那里的汽油不征销售税,每一加仑只收0.145美元的消费税,比纽约要便宜太多了。
  所以那时居住在纽约的留学生,一到假期便三五成群地开着破车,到对岸的新泽西去购买衣服和鞋袜,末了再给破车加上汽油,浩浩荡荡、满载而归地回到纽约,感觉好似打了一场大胜仗。
  我一个好朋友是摄影家,对数字可说是相当不敏感。又由于家里所有杂事全由太太管着,因此没有太多跟钱打交道的地方。不过,但凡购买摄影器材,他必定亲力亲为。而每次购买了贵重的摄影器材之后,他总会对着收据看半天,那个心疼啊!换作是我,大概也会心疼的。试想,假设一个德国产的摄影镜头要2万美元,在纽约购买加完8.875%的销售税,就要支付21775(20000×1.08875)美元。他不心疼那大头儿的2万美元,因为这是事先想好的,有心理准备。但那笔将近2千美元的销售税,是他忽略没有计算在内的(没有养成习惯),所以觉得冤枉。而且直到现在,他都没弄明白这销售税究竟是如何计算的。
  我倒是在想,每年我们都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何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还要再缴销售税呢?政府是不是太过分了?
  原来美国各州使用销售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宾夕法尼亚州的商业牌照税,最初推出这一税率在1821年。早期的这一税率不具备广泛的征税基础,到了上世纪的大萧条时期,现代的销售税才发展起来,首先从肯塔基州开始,专门对零售商进行征收。而到了193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递进制的销售税,不过,1934年时又被3%的平均税率取代了。
  目前,美国有45个州和一个哥伦比亚特区,从上世纪30年代起逐步征收销售税,佛蒙特是最后一个征收销售税的州(1969年)。而新罕布什尔州、阿拉斯加、特拉华州、蒙大拿州及俄勒冈州,就不征收销售税。如此一来,消费者就有机可乘了。
  我的摄影家朋友知道了这一信息后,想要添置昂贵的摄影器材了,就会事先对太太说,然后全家趁着旅游的机会,到不收或少收消费税的州,连旅游带消费地走上一圈,原先支付的销售税,就可以支付旅游的费用了,心理自然就平衡多了。
  而我自己呢,自移居加拿大之后,感觉却越来越“不好”。因为加拿大的销售税比美国更高,购买商品除了要支付8%的货劳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简称GST),有些商品还要支付5%的省销售税(Provincial Sales Taxes,简称PST)。然而,当2008年的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安大略省欠债太高,政府不得不通过立法,把两种税合并了起来,称“统一销售税”(Harmonized Sales Tax)。从那以后,在多伦多生活,除购买农产品和未加工的食物不征税,除此之外,任何商品都必须缴纳13%的统一销售税,等于变相加税。
  所以,我打算退休后搬到加拿大西部,那里一方面离中国近(省去4、5个小时的飞行),而且阿尔伯塔(Alberta)还是加拿大销售税率最低的省份之一,只有5%,因为阿尔伯塔是加拿大最富有的省份,那边出产石油。而加拿大最不幸运的省份,魁北克可以算上一个,销售税率是14.975%,比多伦多还要高,特别在蒙特利尔市,有一段时间还曾经再加上1%的奥运税。
  不过,我们纳税人虽缴纳各种各样的税,但是,我们也享受到了好环境、好服务以及好的公共设施。
  
  在北美,退税支票不是好拿的——欧美税务杂谈(十二)
  
  在北美,纳税人在申报税后的六个礼拜,都会翘首以待退税支票,旅游、购物、付账全指着它呢。不过,千万别以为政府寄来的退税支票,你都可以理直气壮地放入怀中,有的退税支票也可能是一块烫手山芋。
  
  在北美,退税支票不是好拿的
  文/陈思进
  
  在北美,每个人都有纳税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一般百姓来说,前面提到的个人所得税是最大的税项,而工资收入又是个人所得的最大头,一般是由你的雇主在发工资前,统一按照最高税率扣税直接交给国税局,而你拿到手的支票就已经是税后的、“大大缩水”的工资了。
  然而,纳税人在申报税后的六个礼拜,都会翘首以待退税支票,旅游、购物、付账全指着它呢。根据美国国税局的统计,在2004年,约有77%的纳税人收到了退税支票,退税金额平均是2100美元;而2011年平均退税为2913美元。
  大多数纳税人会选择把退税直接存入他们的银行账户,或把支票邮寄到家里。从2006年起,政府提供给了纳税人一个自我约束的机会,允许他们把退款存入多达三个独立的账户(可以是三个不同的金融机构),这就等于把部分退款用来存储或投资了,而不是一味地去消费。
  但有人抱怨说,退税金额高也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雇主在每一个发薪月,事先扣发了支票的25%(甚至更高),要等到年底,国税局才依据个人的报税多退少补,这就好像纳税人借给政府一笔免息贷款。而纳税人的最佳状况,应该是退税多于欠税,如若不然,罚款率为100%,欠100美元,罚款100美元(高收入人士为110%)。当然,罚款的情况多半都发生在自雇人士中,那是因为他们缴纳预估的税款(Estimated Tax)不充足。
  不过,千万别以为政府寄来的退税支票,你都可以理直气壮地放入怀中,有的退税支票也可能是一块烫手山芋。
  我就亲身经历了这么一件事。今年4月初,我收到税务局的一封信,拆开一看,是一张6000加元的支票,外带一份明细账单。6000加元可不是个小数目,犹如天上掉了一块大馅饼,看着就眼馋。然而仅几秒钟的工夫,理智就提醒我,这意外之财不是我的。因此回到家后我就立刻打开电脑,仔仔细细地核对了一遍报税表,发现是税务局弄错了。
  他们寄来的明细账单上注明,我3月份支付了6000加元给税务局,而那是不必要的,现在作为结余(Credit)退还给我。而我银行的往来账户上,根本就没有那笔钱的交易记录。第二天早上,我打电话给税务局,详细地说明了情况。不料,接电话的办事员称,根据电脑记录,我确实支付过6000加元,他们退还给我的钱肯定没错。
  但是,我知道税务局错了。而且发生类似的错误,税务局也并不是第一次。前几年,我一位朋友也收到过退税支票,大约200多加元,因为金额小他以为是退税。谁料过了几个月,税务局给他寄来一封信,除了追讨200多加元以外,还要追加20多加元的利息。我那位朋友很不服气,分明是税务局自己出错,我把钱如数奉还就已经不错了,凭什么还要支付利息?他打电话据理力争,结果税务局的回答很简单,“你有责任调查每一笔退款的来龙去脉,发现可疑的就该寄回支票。如果你拒绝付利息,对不起,我们就要罚款了。”他一想,这种事情还是不要跟政府去抗争了,无论怎么斗总归是你错。最后他连本带息,乖乖地把支票寄给了税务局。
  所以,税务局越是说他们没错,我就越不能把支票放入怀中。我先把6000加元的支票寄到税务局,并附上我银行的对账单。过了六个礼拜,税务局的道歉信来了,承认是他们弄错了。
  我这边的事情刚结束,美国那边又传来了一则大“乌龙”。家住克里夫兰的霍普金斯,做了近40年的女侍,有一天上班前检查邮箱,收到国税局一张434712美元的退税支票,她当场惊讶地“失声大笑”,然后把支票带到上班的餐厅跟同事们炫耀。
  霍普金斯跟我一样,知道这笔巨款是国税局出了错。因为她1月初在儿子的帮助下报了税,但电子系统出了差错,导致报税资料遭删除,于是她在4月份填写了修改的报税表,算出可以退税754美元。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她想象着花费这笔意外之财的乐趣。她回忆“已经有28年没度过假了”,如果这笔钱归她所有,她会去一趟夏威夷,或者里约热内卢。不过她心里明白,若把支票兑现、花用这笔意外之财,接下来就得等着坐牢。
  因此5月底的时候,她带着支票前往国税局。她当时是这么告诉国税局接待处的人员:“我是来给你们送50万美元的。”国税局的人要求先查看她附有照片的证件。随后很客气地告诉她,他们会就这起事件进行内部调查。
  根据“哈芬登邮报”(The Huffington Post)的报道,这笔巨额的退税支票,很可能是欺诈犯盗用身份领取退税的“杰作”,只是被意外地寄到了霍普金斯的家中。
  总之,国税局退给你的钱可不是好拿的。

[本日志由 Leon 于 2012-12-29 06:34 PM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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