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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帖子:公司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是用于销售,是否交纳增值税?咱们现在经常影城间调拨设备,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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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公司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是用于销售,是否交纳增值税?咱们现在经常影城间调拨设备,请看看
 正文:
问: 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我公司是总部机构,下属同一省市不同县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是用于销售,只是作为内部使用是否还要交纳增值税?
答: 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内部调拨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的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在同一市(县)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视同销售,不交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是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内部调拨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独立核算,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市(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是用于销售,只是作为内部使用,所有权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增值税;
第四种情况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独立核算,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是用于销售,只是作为内部使用,所有权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增值税。
除了第一种情况外,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不动产,那么总公司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确认收入,开发票并计算交纳营业税。
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动产,那么总公司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确认收入,开发票并计算交纳增值税。
如果调拨的固定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第一种情况属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第二、三、四种情况属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增值税计算的依据从2009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文件执行。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专家点评:尽管无偿调拨固定资产业务发生在系统内部的不同企业之间 ,但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 ,既使是系统内部的不同企业 ,事实上 ,它们都是有各自独立经济利益的法律实体 。因此 ,在它们之间无偿调拨固定资产 ,不能简单视为在一个单位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的实物转移 ,而应该看作是独立企业之间的一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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