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论坛-回复帖子
前沿论坛
->[* 财务知识探讨 *]->回复帖子
回复帖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呢 称:
点此注册
密 码:
忘记密码
接头码:
(请向院线财务部查询最新接头码!)
验证码:
主 题:
内 容:
HTML禁止
UBB
可用
帮助文件
点此添加简单表情
查看更多表情图标用法
附件大小不应超300K
正文不得少于10个字
字体大小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20
24
36
48
字体颜色
White
Black
Red
Yellow
Pink
Green
Orange
Purple
Blue
Beige
Brown
Teal
Navy
Maroon
LimeGreen
( 察看文章长度 )
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财税[2009]87号
成文日期:2009-06-16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前沿论坛 Ver2.5, Copyright (C), Powered By Leon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