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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帖子:关于影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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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关于影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讨论
 正文:
影城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就成为典型兼营企业,那么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是否合理合法,就成为税务局稽查的重点:由于影城业务性质决定,必须分清楚所取得增值税发票是用于应税项目还是非应税项目,如果部分发票无法分清是用于卖品还是票房使用,但又确实有用于卖品部分,则应按照全年的收入进行分摊抵扣,并于年底将多抵部分转出。如影城用于印制宣传单的印刷费,由于是统一结算,故必须按全年的卖品及票房收入进行分摊,如果全进行抵扣,往往成为税务稽查的问题。另外,现在的固定资产均能进行抵扣,此项抵扣应该不分增值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
附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以上只是日常工作遇到的问题,抛砖引玉,大家还有心得,请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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