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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帖子:对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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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对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充说明
 正文:
某单位因效益较好,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每年增幅较大,请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0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876元,因此,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月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超过1196.28元,超过的部分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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