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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帖子:2009年个人所得税最新规定——税务培训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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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2009年个人所得税最新规定——税务培训下发
 正文: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项目
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探亲路费);
5、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6、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7、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8、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300元内凭票据报销),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9、独生子女补贴;
10、托儿补助费;
11、差旅费津贴(150+30元)、误餐补助(50元);
12、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2823*3=8469元)、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工资薪金的30%),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3、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15、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7、购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
18、劳动保护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解毒剂、清凉饮料、防暑降温费67*4=268元等);
19、冬季取暖费(335元)、采暖补贴(185元)。
2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21、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2、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一般捐赠支出扣除比例为工资薪金的30%,特殊捐赠支出扣除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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