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年金如何税前扣除? |
正文: |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于补充养老保险应按上述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