昵称:Denise 头衔:版主 积分:50分 注册:2009-7-16
状态: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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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抵扣销项税。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我认为如果类似于我们影城这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金肯定是不能抵扣的。如购入的放映设备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 今年年初,我们宁波市鄞州区国税局还专门对新颁布的《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培训,专门强调了这一点。 随后我以个人名义向12366做过咨询,得到的答复也是如此。 与几家影城还交流过此问题,但交流后发现,各个地方采取抵扣方式不一致,当地税务未对这项目做详细解释,存在抵扣情况。 希望大家给予我帮助,相互探讨一下,如果各地税务机关给出的解释强有力,我去找我们税务PK一下。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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