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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札记二则 评学术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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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年发生过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某位中国知名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在博客上抱怨说,自己在中学课堂上给学生讲授自由主义,结果被学生家长告到了校领导那里,说他在教授反动学说,于是乎学校对此人做出了严厉的处分。在这位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来看,他所作的无非是在课堂上讲授真理,却最终沦为了群氓家长手下的牺牲品,这实在是中国的不幸。
  (然而事实上,他并没有什么太多的理由去抱怨,因为即便在他心目的神圣国度美国,学校究竟该教授什么内容也是由家长们决定的。因而比起在美国被禁止在中学校园里传播共产主义的教师来,这位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并不更加不幸,无论自由主义是不是比共产主义更真理。)
  这几天翻看韦伯的《学术与政治》,让我又一次想起了这件趣事。在《以学术为业》中,韦伯认为教师不是真理的先知和布道者,而只是一个头脑清明的科学研究者。因而面对一群无法提出反驳的学生,教师唯一能够做的,就是把各种理论的各个方面加以透彻的分析,指出每一方的路径与结果、所得与所失,至于何者更真何者更假,这不应当由教师来灌输。反过来,如果教师要充当先知或牧师,虽然这在韦伯看来只是一种妄想,那么他就该离开讲坛,去到公共论辩中发挥自己的辩才。换句话说,课堂并不是什么观念市场,而只是一个理论解剖室,在这里,教师享有的言论自由只允许他以其为工具,对各种主义来一番庖丁解牛,而不允许他巧舌如簧、暗度陈仓,帮助某个观念最终胜出。如果我们按照《以政治为业》中的论述,那么我们不妨把这看做就是韦伯所主张的,教育工作者的职业伦理。
  当然,韦伯本人并没有使用职业伦理这个词,而只是说伦理准则的专业化,并且主要针对的夜只是以政治为业者,但没有理由认为这样的论述不能适用于教育,并且更重要的是,似乎也没有理由认为韦伯所提倡的政治从业者的三大素养不能用到教师身上,那就是从事科学研究的激情与责任心,以及巧妙调和此二者的明智,或者用《以学术为业》中的词——清明。由此反观前面提到的那个知名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以及许多像他这样的人,是不是该说他们只具有韦伯所鄙夷的“不育的亢奋”,却缺乏必要的责任感,更没有审慎的明智呢?另一位知名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王怡曾公布过一封学生来信,信中这个学生自言由于接受了自由主义的教育,看到了“事实真相”,从而对未来、人生失去了最起码的信念,再也不知道活着还有什么意义。我们固然可以说像这样的学生乃是中国特色的牺牲品,但是不是也有理由说,他们是无数“不育的亢奋”的牺牲品呢?
  这让我想起另一个例子。熟悉冯象的演讲的人都会发觉,几乎每次演讲他都会说,在美国这样的国家,法学院的学生毕业之后去到社会上就会发现,只有把学院里教的那套东西忘个光,才能够在法律圈中继续生存下去。在《政法笔记》里,冯象反复强调,所谓的宪政法治实质上是一种被创造出来的信念或信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现代文明社会所必须的一种“幻象”。将此二者结合起来看,我们不妨说,一个合格的法学院毕业生必须同时熟谙韦伯所说的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改编一下韦伯的原话,那么没有责任伦理的信念伦理就等于不负责任,而没有信念伦理的责任伦理就等于机会主义。反过来说,那就是韦伯的原话:唯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当然,如此引用也就意味着,我们有理由不只把这一论述局限于韦伯所说的,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进一步来说,我们更可以越过法学院学生,而扩展于普遍意义上的学生或者人。如果说前面那位绝望的学生是没有能够真正融合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那么这就意味着不只是他的人格出了问题,同时也是教育他的那些个有着“不育的亢奋”的自由主义教师乃至普遍意义上的自由主义传教士的人格存在问题,未能融合此二种伦理,不是能够担当起自身使命的人。当然,无疑这些“先知”们会毫不犹豫地把责任推诿给整个制度,但作为头脑清明的我们来说,不应搞混的是,韦伯也不是在对理想国中的护国阶级接班人们发表演说。
  
  二
  冯克利在《学术与政治》三联版前言中说,韦伯对于两种伦理的区分混淆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也就是说,信念伦理是属于私人领域的事情,而不应当与身处公共领域的政治原则相混淆,不然就是一种极端的斗争哲学。我不太明白冯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且不说政治是否是一种权力斗争,但韦伯果然没有意识到所谓的不同领域的存在吗?
  在《以学术为业》中,虽然韦伯也提到了科学的种种作用,提到了以学术为业的种种利益,但从根本上来说,韦伯还是将选择理由交付给了个人,也就是说,究竟要侍奉哪一个神,这是个人自己的问题,是无法找到终极的、普遍的理由的。这一点在《以政治为业》中得到了更明确的发挥。当韦伯强调一个有能力承担政治使命的人必须调和两种伦理时,与其认为他混淆了不同领域,到不如说他明确划分了两个领域。作为绝对伦理,个人要秉持何种信念是个人的事情,在这一基础上,如果他无法看到不同领域的划分,而将信念伦理彻底带入到公共领域,也就是政治领域,那么他就只能是个不育的浪漫主义者,但如果他能够调和二者,即看到信念伦理的要求,也看到政治伦理作为一种职业伦理,本质上要求以明智的判断力调和激情与责任心,那么他就能够是一个出色的政治家。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韦伯将政治看成一种权力斗争哲学,与其说是因为他混淆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倒不如说是因为他严格划分了两者,而只强调政治原则的专业性。
  这一说明同样能够在韦伯关于技术官僚与政治家之间的区分中找到根据。在韦伯看来,技术官僚是无需,也不应当将道德伦理带入到自身所从事的工作中去的,那是政客的事情,而技术官僚所要做的就是严格服从命令,把自己的伦理信念完全限制在私人领域当中。就此来看,我们倒不如说韦伯是将冯所诉诸的理论做了极端化的处理。从纳粹德国的实践来看,似乎我们也就很难认为,冯所说的那种自由主义的处理方式必然会有一个值得向往的结局。虽然我们不用认为这是自由主义的必然性所导致的,但无疑各个自由主义者也不可能仅仅通过坚持自身、批判韦伯,就得到救赎。
  那么对于韦伯的“马基雅维利主义”的指责又如何呢?这样的指责往往与另一个指责结合在一起,就是韦伯的价值中立纯属扯淡,是事实与价值二分所导致的怪物。正是因为此种理性的非理性化堕落,韦伯才能对政治做出冷酷的权力分析,才能不动声色地谈论政治家的“责任”与清明的判断力。然而在我看来,与其说韦伯是在秉持某种马基雅维利主义,倒不如说他是在强调伦理实践的高度复杂性,与其说他是在区分事实与价值,倒不如说他是在区分不同的价值及其排序。让我们这样来设想:当韦伯谈到不存在普遍的伦理原则时,他究竟是在说比如政治实践不需要考虑公平、正义、博爱等等呢,还是只是在说,对于政治实践来说存在其特定的价值清单排序,并且强调不同领域这样的清单排序必然是不同的?除非我们像柏拉图那样,认为大写的人与小写的人有着完全一致的价值清单,否则我们又怎么能说韦伯是在强调政治实践的非道德性呢?进一步来说,如果要设想存在韦伯所驳斥的那种普遍的伦理原则,我们又能将其设想为是怎样的呢?再来看伦理实践的复杂性。当韦伯谈到战败国中有所担当的政治家时,或者谈到政治权力与暴力时,我们不妨把他看做是在谈论这样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没有哪种伦理价值的实现是无需付出代价的,由此,没有哪种伦理价值当其实现时,也就获得了无可驳难的证成,而因此遭受到某种剥夺的行动者也就无理由做出任何抱怨或申诉。换句话说,现实中的伦理实践远较韦伯的反对者们所设想的要复杂,而更无奈的是,无论何种行动却都是必须要采取的。当然,我们可以把这视为是马基雅维利主义,然而或许我们可以用韦伯的口吻说,那些非马基雅维利主义者都是些不育的浪漫主义者。不过我们多少可以安慰那些反对者,像马基雅维利一样,韦伯也看重运气,无论我们将其命名为是道德运气还是政治运气,或者两者根本上是一样的。对于韦伯的头脑清明的学者或政治家来说,能够看透这样的运气,乃是其必备的素质。


在关键的时间做关键的事,让关键的人感到我很关键
发表:2011/6/27 21: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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