昵称:清霜残雪 头衔:版主 积分:303分 注册:200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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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某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其在两个单位同时取得收入,需要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张某认为两个单位都为他扣缴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还需办理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对于张某的疑问,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张某详细解释了两处以上收入的税收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从多处取得收入,虽然各个单位均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各个单位在扣缴时分别按各自支付的工资扣缴,并都扣除了费用,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适用税率不正确。因此需个人将多处收入合并后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减除单位扣缴税款,补缴差额。 例:张某在2009年3月在A单位取得收入(扣除三费一金)3200元,B单位取得收入1000元。 单位扣缴税款:A单位 (3200-2000)*10%-25=95元 B单位 1000元 扣除2000元费用后不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汇总申报:应补税款=(多处收入合并-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己被扣缴税款[(3200+1000)-2000]*15%-125-95=205-95=110元 所以张某2009年4月申报期内仍应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补纳税款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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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强、敬恕,如履薄冰。 自信、努力、实现理想。 | |